:2026-02-27 15:54 点击:2
近年来,随着区块链技术的飞速发展,以太坊作为全球第二大加密货币平台,其生态中的代币交易、智能合

据悉,案件涉及原告某投资公司与被告某科技公司双方因以太坊代币(ETH)及基于以太坊发行的代币(ERC-20)交易产生的纠纷,原告主张被告通过虚假宣传诱导其购买“高收益以太坊理财产品”,最终导致投资损失,要求返还本金及赔偿;被告则辩称交易基于区块链点对点技术,双方系自愿投资行为,且交易记录均存储于以太坊区块链上,不应受传统合同法约束,案件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:以太坊代币是否属于法律意义上的“财产”?相关交易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?跨境区块链交易的法律适用问题如何解决?
以太坊代币的“财产属性”认定
以太坊代币(ETH)及各类代币是否受法律保护,是案件的首要问题,根据中国《民法典》第127条,“法律对数据、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,依照其规定”,但“虚拟财产”的具体范围及保护标准尚未明确,原告认为,以太坊代币具有经济价值、可支配性和排他性,应被视为虚拟财产;被告则主张,代币仅是区块链网络上的数据符号,本身不具备真实价值,交易行为本质上是“代码即法律”的自治范畴,不应由司法干预。
智能合约的效力与责任边界
本案中,双方部分交易通过以太坊智能合约自动执行,合约代码的不可篡改性导致交易一旦确认便无法撤销,这引发争议:智能合约是否构成有效的合同形式?若合约存在漏洞或被恶意利用,责任应由谁承担?法院需在尊重区块链技术特性与维护合同公平原则之间寻找平衡。
跨境交易的法律适用与管辖权
由于以太坊网络去中心化、跨国界的特点,交易双方可能位于不同国家,交易数据存储于全球多个节点,本案中,原被告部分交易通过境外交易平台完成,涉及管辖权冲突及法律选择问题,中国法院如何依据《民事诉讼法》及相关国际条约行使管辖权,成为案件审理的难点之一。
厦门中院在审理过程中,结合区块链技术特性与现行法律框架,最终作出一审判决:认定以太坊代币属于虚拟财产,受法律保护;双方交易合同若不存在欺诈、胁迫等情形,应认定为有效;智能合约的执行结果可作为证据,但若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,当事人可请求撤销或变更。
该判决的积极意义在于:
“厦门以太坊诉讼事件”折射出区块链时代法律体系面临的新挑战,随着元宇宙、Web3.0概念的兴起,虚拟财产的类型与规模将不断扩大,立法与司法需与时俱进:
“厦门以太坊诉讼事件”不仅是一起个案,更是中国法治建设适应数字经济发展的缩影,它标志着虚拟财产保护从理论走向实践,为全球区块链法律治理提供了“中国方案”,唯有在技术创新与法律规范之间找到动态平衡,才能让区块链技术在法治轨道上行稳致远,释放更大价值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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